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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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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总体要求” 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确保“真苗、真打、真有效”。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解读2:“病种与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基础上进行H5亚型或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饲养的牛、羊、骆驼、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场户和地区外,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由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包虫病: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饲养的羊进行包虫病免疫;四川、西藏、青海等省份可使用羊包虫病疫苗(5倍剂量)对饲养的牛进行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由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疫病: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马流感及其他动物疫病,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科学监测评估实施。但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注意: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解读3:主要任务 制定免疫计划。各省份应按照意见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辖区强制免疫计划,报畜牧兽医局备案。对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免疫;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推进“先打后补”。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扩大改革覆盖面。对牧区、山区及其他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地区,向畜牧兽医局备案后,可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得实行市县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年度制定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省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的自主免疫意识和能力;制定各病种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做好个人防护。 规范记录报告。各省份要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每月将免疫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免疫信息化建设,推动免疫服务全流程数字化管理,依托信息系统和智能终端采集上报免疫数据。 评估免疫效果。各省份要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将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相关结果。 强化监督管理。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兽用疫苗监督抽检,并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解读4:组织保障 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工作,地方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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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市畜牧兽医局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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