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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3-17 16: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巩固草原补奖政策成效,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在我市继续实施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政策”)。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生态优先、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保持政策目标、实施范围、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四稳定”,以农牧民补助奖励为主要实施内容,确保政策实施的连贯性,稳定农牧民的政策预期。

(二)明确权责,分级落实。坚持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任务、目标、责任“四到县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调动基层落实政策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夯实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逐级细化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分解任务指标,分级抓好落实。

(三)补奖到户,公开透明。坚持任务落实、资金发放、建档立卡、服务指导、监督管理“五到户”,资金与任务紧密挂钩,对受益农户实行“封顶、保底”措施,做到政策实施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公平、公正、公开。

(四)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对草原补奖政策开展绩效评价,制定评价办法,细化考评指标,对放牧家畜控制、草原生态改善、草牧业发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快资金发放,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继续推行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据草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引导农牧民合理配置载畜量,合理利用天然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加快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稳步提升农牧民收入水平,持续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

三、政策内容

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黄河、长江及内陆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禁牧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可转为草畜平衡,科学有序利用,实行动态调整。对草畜矛盾突出、推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艰巨以及重点生态保护区等地区,要推动草原畜牧业生产转型,提高草牧业现代化水平,减缓天然草原放牧压力,促进草原生态持续改善。

(一)补奖面积。与第二轮政策实施面积合理衔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目前已明确承包权但未纳入第二轮草原补奖政策范围的草原纳入补贴范围,突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等重点区域,综合草原生态恢复、草牧业发展、牧民收入等因素,优化调整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面积。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按照各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确认面积实施,全市草原补奖政策实施面积913.63万亩,其中:禁牧面积655.51万亩,草畜平衡面积258.12万亩。

(二)补奖标准。省上按照青藏高原区、黄土高原区、差异化补奖标准和实施面积测算补奖资金,我市各县区草原区域类型全部为黄土高原区,补奖标准为禁牧补助5.92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81元/亩。(自2022年调整后禁牧补助1.81元/亩;草畜平衡奖励1.01元/亩)

(三)补奖对象。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补助奖励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纳入补助奖励对象范围。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补奖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农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确定“封顶、保底”标准,既要避免补贴额度过高“垒大户”,又要防止补贴太低影响农牧民生产生活,确保农牧民享受草原补奖政策的收益不降低。封顶保底政策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也要成立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政策实施需求,负责对享受政策的牧户和项目单位登记造册,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培训,保障政策宣传到位,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政策组织落实;林草部门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强基础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及支持草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和《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由县级政府发布禁牧令,设立禁牧标识标牌,明确禁牧要求;实行草畜平衡管理的草原,严格以草定畜,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坚决遏制超载过牧、违规放牧等,促进合理利用草原。县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草原保护、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责任,及时分析统计牧民牲畜饲养数量、饲养方式、饲草来源和数量,综合考虑当地草原生态和生产力状况、家畜养殖方式和补饲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载畜量,强化草原监测评价,指导农牧民有效开展草畜平衡管理。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严禁随意变更承包草原的权属和用途,妥善处理草原承包纠纷,依法保护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对确需调整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要依法依规做好调整工作。扎实做好草原补奖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靠。加大宣传培训,做好政策引导,让广大农牧民充分知晓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内容,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落地落实。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草原补奖政策资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补奖资金发放程序,到户补奖资金采取乡镇(街道)采集信息、村级公示、部门汇总审核、财政兑付资金的程序,通过“一卡通”方式及时足额发放给农牧民,并在卡折中明确政策项目名称。补奖资金原则上本年度全部发放完毕,确需结转的按照财政盘活结余结转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执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享受的草原补奖资金,必须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草牧业发展,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草原补奖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各县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于2022年4月25日前,将经县区政府批复的第三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方案联合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草局备案;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工作总结。(供稿:市种草饲料站)


责任编辑 : 市畜牧兽医局管理员